第一項
一、本公司於本(10)月12日以(96)華總字第0549號函請行政院新聞局協助,儘速核覆本公司於95年11月1日報送之『(中華電視公司)收買非公股股東持有股份計畫』,並將台視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捐贈本公司,以利後續非公股收買作業之進行。
二、行政院新聞局於10月31日以新廣二字第0960015107號函答覆:本局已於96年10月31日以新廣二字第0960621866號函請 貴公司設立專戶,以存放台視公股釋出所得股款,俟貴公司設立專戶後,本局將辦理 貴公司「收買非公股股東持有股份計畫」後續相關事宜。
第二項
行政院新聞局96年10月31日新廣二字第0960621866號函要點如下:
一、依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以下簡稱公股處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同條第3項復規定「前二項所稱負擔,專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設立專戶,並將受贈之金額全部用於第十六條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
二、台視公股釋出已於96年9月6日完成,全民釋股階段(含員工優惠優先認購及餘股強制認購)所得股款將依上開規定,由原台視公司公股持有者台灣銀行及台灣土地銀行於扣除辦理釋股所需支付之相關費用及稅額後,將所得淨股款附負擔捐贈予貴公司:貴公司所「受增之金額」(即上開2銀行捐贈之釋股淨收入及該筆款項存入 貴公司所設專戶之孳息)應全部用於公股處理條例第16條收買非公股股東之股份。
三、請 貴公司儘速設立專戶,並就該專戶之管理機制惠覆本局,俾利辦理後續事宜。